由此推断,发案现场就在被害人家附近。
专案组根据分析得出初步结论。
城南人口稠密,户外人多。
犯罪分子是白天强奸杀人后又移尸古井。
整个过程只有5、6个小时的时间。
得出犯罪杀人不可能在室外,必须将被害者引入室内。
这一点,陌生人是难以做到的。
也正因为是熟人,罪犯才决心杀死被害人。
罪犯可能有前科和劣迹,单身居住,独门独户或有单独房间。
但又没有良好的藏尸环境,急于处理尸体。
由于侦查范围越来越集中,罪犯脸谱也已经形成。
于是,向全市各派出所发出协查通报。
侦查人员则集中全力,以被害人住处与沉尸的古井为重点。
在李府巷的六个邻近居民段展开了深入细致的排查工作。
重点放在李府巷、弓箭坊和颜料坊三个居民段。
经定人定时定位的逐个排查、筛选,排出了十多个嫌疑人。
最后把疑点集中在第二机床厂二车间工人伍国兵身上。
第一、从时间上看,伍国兵2月13日下午病休。
第二、从环境看,伍国兵同被害人同住一个大院,是靠大门的第二家。
被害人出入必经伍家门口。
伍国兵单身居住,且房后有小天井。
第三、从犯罪基础看,伍国兵曾有拦路强奸的犯罪嫌疑。
第四、以脸谱看,伍国兵身高1.7米左右。
有鸭舌帽、28自行车等,这几天和群众反映的情况相同。
第五、据调查,伍国兵2月15日这天洗过床单,而且手上有伤痕。
显然,伍国兵具有作案条件,有作案的重大嫌疑。
如果谁具有作案时间、环境、思想基础,而且与罪犯脸谱相像。
那么,谁是罪犯的可能性就很大。
经查,伍国兵具有作案时间、环境,且与罪犯脸谱相像。
所以伍国兵是此案罪犯的可能性很大。
专案组的侦查人员接触了伍国兵。伍国兵声称,2月13日下午1-5时,他在院内拆洗自行车,没有离开,并有邻居看到。
如果真是这样,他就没有作案时间,应予以排除。
因此,查证伍国兵到底有无作案时间就成为关键。
侦查员经过调查,看到伍国兵拆洗自行车的共有三人。
一是杨文华,下午一点多外出时看到伍国兵在拆车。
二是杨文华的妻子谢玉珍,她3点20分去上班时看到伍国兵在洗自行车零件。
三是退休的蒋老师,他5点多看到伍国兵在装车。
这三人只能证明三个时间伍国兵在拆装自行车,但不能证明3点20分到5时之间的时间伍国兵在干什么。
既然不能确定伍没有作案时间,那就不能排除伍的嫌疑。
由于在6个居民段中没有发现一个具备作案条件的人,伍国兵仍被确定为重点嫌疑对象。
2月23日。
有人在红花公社东风大队的垃圾堆里捡到一件红色滑雪衫。
闻讯后,侦查人员迅速赶到现场。
又找到了被害人失踪时穿的裤袜一捆,在水溏中找到棕红色浅帮皮鞋。
经检验,发现被害人裤子的膝盖和腰部有波罗鸡粪及鹌鹑毛之类的粘附物。
经调查,伍国兵家曾养过波罗鸡和鹌鹑。
当天下午,侦查人员对伍国兵的住处进行了秘密搜查。
在伍国兵的床下及小天井的鸡笼上发现了四根头发。
经化验,与死者的血型相同。
接着,又找到了被害者留在伍国兵床上的尿迹和与捆尸带相同的布带。
在伍国兵家小天井的芦席上,还发现了鸡粪、鹌鹑毛。
经比对,与死者裤子上提取的鸡粪、鹌鹑毛种类、结构完全一致。
被害人衣服上粘附的红砖屑及煤渣成分与伍国兵家的红砖、煤渣成分也一样。
这些证据,已不是零散的事实,而是形成了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证据体系。
足以证明伍国兵就是杀人凶手。
一副铮亮的手铐戴在了伍国兵的手上。
在确凿的事实和铁的逻辑面前,伍国兵终于供认了强奸杀人的罪行。
1984年2月13日下午3点多。
伍国兵在院内拆洗自行车,曹小红从外面进来,经过伍家门口。
伍国兵见四周无人,遂起歹念,用力将伍国兵推入房内。
曹小红栽倒在地,昏了过去。
伍国兵锁了门,对曹小红进行侵犯。
曹小红醒后,与伍国兵搏斗,咬伤了伍国兵的手指。
伍国兵便残忍地卡住姑娘的脖子,并用枕巾拼命塞进口腔,使其窒息死亡。
接着,他用被害者袜子塞入死者口中,将尸体放在床下。
然后,到院子里假装擦自行车,窥探动静。
晚饭后,伍国兵将被害人衣服扔到红花公社东风大队的垃圾场上,皮鞋丢进水里。
晚上9点钟,伍国兵用自行车将尸体驮到凤凰枯井,抛入其中。
后两天连续向井内投入两块大青砖和四块红砖,企图沉尸灭迹。
可他哪里知道,罪恶之迹是不可能完全灭掉的。
两个月后,伍国兵被押赴刑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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