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点是专利持有人本身的政策,发明者必须持有相关技术到所在州府报批,然后再交纳百分之一的专利认可费用。好比祖阳,他花费了十八万贯,那么就得交一千八百贯的认可费。
为什么要交纳这个费用呢,因为官府接到报批后,必须派人甄别是不是你发明的新技术,或者是不是你独家技术。
否则可能就会有一些歹人将别人的技术拿过来报批,那么弄不好真正技术持有人,以后却不能使用这个技术了。
因此这个甄别会十分麻烦,必须交给中书,再由中书交给各路转运司,再由各种转运司官员一一甄别,确认没有其他人拥有这种技术,最后才能认可。
如此一来,会不会产生大量的费用?
百分之一的认可费就是支付这个费用的。
所以有了后面的规订,报批后就属于审核阶段了,但从报批时起,国家就开始对报批人的技术拥有进行保护,只不过经过两年甄别时间后,才能算是报批人真正拥有此项技术。
实际与后世的专利法差不多,区别就是审核时间更长。
再就是官府接到报批后,必须送到中书。中书单设一库存放起来,以备以后处理相关的纠纷。
除此之外,那就是以后每年其技术拥有者,还要交纳千分之二的费用。如祖阳,他每年还必须得交三百六十贯。
这也非是国家想敛财,此法不设则己,一设以后肯定会产生纠纷,也会分散相关官员的精力,当然,也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浪费。
但这些费用并不是剥削发明者,就象祖阳这个新式织机。
如果此法通过,以后从名义上来说,其他人想要得到这种技术,那就必须从祖阳手中购买,不说是十八万贯吧,最少得支付一个两万三万贯,那么祖阳不但能将研发费用收回去,说不定还能发上一笔大财。
然而也不算是对祖阳的偏袒。
这是成功的,如果失败了怎么办?
一无所有!
第二点就是针对其他人的政策与律法。
如果不经其本人允许,其他人剽窃其技术,或用强迫手段迫使其本人交出其技术,那么必须处罚十倍以上的罚金,其中一半重新分配其本人,严重者还会黠字流配三年。
也就是谁剽窃了祖阳的技术,那么官府就会对剽窃者处以一百八十万贯的罚金,若没有,能抄出多少就是多少吧,抄出一百万贯,五十万贯补偿给祖阳,余下五十万贯,则是官府所得了。想一想敢剽窃的,身份还能简单吗,如果没有这一半所得,各地官员那有这个动力去盘查?
这是一次破天荒的举措。
想一想两世吧,中国对外人真他娘的慷慨啊,四大发明造就了整个西方文明。甚至手把手地教倭人高丽人造纸烧瓷器,就连大和尚鉴真到了倭国,还手把手的教倭人生产豆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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