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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章 这个社会,血还未冷!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

现在看直播的人,一定不少。

虽然这是个冷门网站,但这次追逃致死的事件

闹得实在是太大了。

网络上,早已是沸沸扬扬。

“应该能胜诉吧”

她望着直播画面,不由握了握拳头。

这次的判决,事关见义勇为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

若是处理不当的话

那真的会寒了无数人的心。

一个见义勇为反被判罚的案例在前,未来的社会上将不会再出现见义勇为的人。

做好事,还要顾及后果。

就算是圣人

恐怕也要三思而后行。

晋城法院。

第二刑事审判庭。

秦牧慷慨激昂的声音,回荡在法庭之上。

“你放屁!”

“你别试图偷换概念,我我我说的明明是你们没有注意方法,才把我儿子逼死的!”

原告席上。

原翠莲涨红着脸,再次忍不住反驳了起来。

“我我儿子天生胆子就小,被你们两个凶神恶煞的人追逐,情急之下,才会横穿马路!”

“律师都说了,你们这个事件构成了因果关系!”

“如果不是你们,惨剧根本不可能发生!”

她越说越气愤。

在心理认同的作用下,愈发觉得自己有道理。

而秦牧收回目光,重新看向了她。

冷冷说道:“那现在就说第三点,你所说的因果关系,根本不构成!”

这个案件的判定

在刑法上,的确涉及了因果关系。

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要有行为导致了他人死亡,两者需要构成因果关系。

“在法定意义上,因果关系分为民法和刑法!”

“在民法上,因果关系指一定的人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而在这件案子里,我们追逐抢劫犯,没有违反任何民事义务。”

在司法的扩充解释里。

其实详细规定了民法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作为量刑和定罪的指导。

就比如说民法上,要求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原因

必须要是消极的、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

而民事义务,包括法条上规定的、合同上规定的、道德层面约定俗成的等等。

这些条文颇为枯燥。

若是该行为是积极向上的,道德所鼓励的,便不可以简单将其定义为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

从民法上来说,这段因果关系,在民事上,是不支持的。

“按照民法,我们追逐的行为,理论上不会造成任何消极、违背道德的后果,因果关系自然不构成!”

秦牧深吸了一口气。

继续说道:“在刑法上,因果关系指的是人的社会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我想请问下原告方,我和梁成斌只是在街上跑步,这个行为可曾危害到了其他人?”

这一句反问。

再次把原翠莲说的哑口无言。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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