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华分局,审讯室。
孟敬东坐在审讯以上,显得有些局促不安。
他瞅了瞅韩彬、又瞅了瞅李辉,最后望向桌子上的摄像机。
韩彬也一直在观察对方,翻开日记本后,例行询问:“姓名、年龄、性别……”
“孟……孟敬东、男男、我31岁了……”
韩彬放下手中的笔,问道:“你那么紧张干什么?”
“警察同志,我……我是头一次来警察局,我连派出所都没去过,我一到这就特别紧张。”孟敬东的头越来越低。
李辉敲了敲桌子:“把头抬起来。”
韩彬在日记本上,写下了两个字紧张。
韩负责审讯,李辉负责记录,不过,韩彬偶尔也会写几个重要的词,不是用于记录,而是给自己看,以后在回忆审讯内容时,会更加的快速、准确。
“孟敬东,做个深呼吸,不要太紧张,我们叫你来的目的,你应该已经清楚了,你有什么想说的?”韩彬问道。
“警察同志,我是冤枉的,我真是冤枉的,希望你们能查清楚案件,还我一个清白。”孟敬东显得十分激动。
“你去过金沙滩附近吗?”韩彬问道。
“警察同志,我家是啥条件,你们也看到了,我哪有心思去沙滩玩。”
韩彬站起身,从桌子上拿起两张照片,走到孟敬东身旁,将其中一张照片放到审讯椅上:
“这张照片是九月3号凌晨,在金沙滩附近拍到的,你的面包车就在现场,你怎么解释。”
孟敬东拿起照片,仔细观察了一番,露出惊愕的神色:“这怎么可能,我那天晚上没有开车出去,绝对不是我的车。”
韩彬将另一张照片拍在审讯椅上:“这一张有清晰的车牌号,看看是不是你的?”
孟敬东双手拿着照片,脸上露出惊愕之色:“鲁B3Q15V,这怎么可能,居然跟我的车牌号一样。”
“别问我,这一点应该是你来解释。”韩彬正色道。
“我不知道,我腿脚不好,晚上从不开车出门,这里面绝对有误会。”孟敬东喊道。
“什么误会?”
“我也不清楚。”
“有没有人用过你的车?”
“没有。”
“你说晚上不出门,谁可以证明?”
“我爸、我妈、还有我女儿都可以证明。”孟敬东说道。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韩彬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