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注重证据?江云默然地注视着自己唯一的上司的面容,他其实已经不关心关在秘密监狱中的汪兆铭,那已经是个死人,失去了任何的意义,他关注的是那些尚未暴露的敌人而不是笼子里的囚犯。
“不,这不是我的规矩,我这一行不需要证据,我不审问只判决。”江云在心里对自己说。
要说有人真正理解他的内心,那么这个人就是我。江云的目光从领袖脸上移开,转移到了黑色办公桌上那盆苍翠的盆景上了,不再参与他们之间的对话。而他们之间的对话显然已经结束了。
伍廷芳虽然曾是孙文的阁员,但与汪兆铭并无深交,之所以提出此事,确实受了昔日民党要员的委托,见龙谦如此表态,“总统如此心胸,定能开拓一番从未有过的新局面。老朽在此谢过总统了,非是为汪氏,而是为天下黎民。”
“正是这句话。不过,伍先生啊,法治虽是我们共同的目标,却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因为即便中枢有此决心。要让下面都能正确地体察依法治国的本意,需要时间,更需要大量的视法律为生命的司法人才。而且,更重要的是在全体民众中普及法律,让民众知法守法,才是治标之策啊。”
“总统金玉良言,伍某牢记在心。总统如此明晰法治之艰难,伍某以为正是国家实施法治的前提啊。请总统放心,伍某一定竭尽全力,不辜负总统的厚望。”激动之下。一向崖岸高峻的伍廷芳竟然如此地表态。
如果明了伍廷芳近年来的所作所为。就明白其人为何对于建立现代司法体系如此的热衷了。
伍廷芳不止一次地惋惜清廷的覆亡。在伍廷芳看来,清廷的新政不是花架子而是真干,而且,差一点就实现司法独立了。
研习西洋法律多年拿到英国法学博士头衔的伍廷芳自1882年自香港回国。从给李鸿章做私人秘书开始。到清廷下达修律大臣任命前。伍廷芳不过候补四品,十八个月间,清廷四次颁旨擢升其官职。参与修律时,他已是外务部右侍郎。
伍廷芳确实不辱使命,为司法独立和文明审判大干快上。《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商律》、《破产律》、《大清印刷物品专律》等多部新法都由其担当修订。
伍廷芳深恨肉刑。刑部监狱犯人死亡率高达35%,大量的犯人死于骇人听闻的肉刑之下,一定程度上是满清极端落后的司法制度造成的。
案子多,办案人员少,期限又太紧,不搞肉刑逼供没有更好的办法。清代寻常命案审结期限为六个月:州县须三月内结案解府州,府州一个月内解司,司一个月内解督抚,督抚一个月内报皇帝。盗窃及情节严重的命案、钦定的案件时间更短,仅两个月。超期则罚俸、降级。
1908年担任句容县令的许文濬,曾因上任一月就讯结“上控案”五起,“自理案”二十九起被评为先进,记大功两次。但每日超过一件的结案率,很难说其中没有冤情。
据日本学者的考证,清代县衙每年收到的呈词约在7000~10000份,最多可达15000份。即使只有十分之一需要受理,县衙每月应审案件70~100件,即便如许文濬这样的“劳模”也只能完成三分之一。
政策定成这样,基层自然就化压力为暴力了。所以,从1901年起,刘坤一、张之洞等有见识的封疆大吏便提出“恤刑狱”、“省刑责”“重众证”。而研习西洋律法的伍廷芳提出了“案以证定”的定律。
1902年,刘坤一、张之洞以及刚从山东调直隶总督的袁世凯联名保荐两名司法专家:“久在秋曹,刑名精熟”的刑部左侍郎沈家本以及“练习洋务,西率专家”的出使美国的四品卿衔的伍廷芳领衔进行司法改良。
在伍廷芳和沈家本的主持下,凌迟、枭首、戮尸三项酷刑,代之以斩决、绞决与监候。对于他们提出的严禁刑讯逼供,对小偷等轻罪培养劳动技能等方案,清廷全部照准。
1906年10月,清廷尝试推行司法独立。刑部改为法部,掌司法行政,不再具审判职能。原专司复核的大理寺改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在法部设置总检察厅,最为最高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
这一切的灵魂人物就是伍廷芳。
可是,伍廷芳承认,清廷最后几年在司法方面的改良并未取得明显的成果。正如龙谦所说,国家太缺少受过良好教育的司法人才了,所以尽管上面有良好的意愿,但下面无法体会上意,依旧按照过去的办法行事,将朝廷的美意都辜负了。更为关键的是民众的愚昧,这一点龙谦也提到了,要加强教育,做到让百姓知法守法才是治本之策啊。
教育问题更为当紧啊。在山东效力多年的蔡元培竟然拒绝了民国的召唤,宁可留在山东搞他的高等师范教育,可见山东有吸引他的地方。早就听说蔡氏奉召入京了,但他尚未见到,据说是回山东公干了,很想早一些见到这位光复会的发起人,究竟将如何布局新中华的教育大业?(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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