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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潘亮

第一,佃户有没有人身自由?租佃关系可否限制农民的自由?由此带出租佃算不算契约,要不要遵守的问题。第二,军方是否应介入地方的法律纷争?第三更是根本的硬伤,中央政府迟迟不能建立,导致地方上混乱不堪。

《山东新闻》驻京记者采访了军委会宣传局局长洪粤诚。洪粤诚明确指出,佃户不是农奴,拥有无可争辩的人身自由!田主不得以所谓的契约限制佃户的自由。正在紧张起草的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范了公民的权利,非触及法律,任何人不受人身的非法拘押拘禁。至于所谓的契约本身就是违法的,这就好比企业职员与企业主之间的关系,职员入厂须经得企业主同意,同样,企业主无权阻止职员的辞职。

洪粤诚就此展开讲了一段“国家大政”。洪粤诚指出,现阶段中国的性质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农民生活极端贫困。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首先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包括包含在地主所有制下的宗族寺庙土地占有,即少数的地主以及地主阶层的代言人大量占有耕地,而广大农民却严重缺乏土地。要想发展国家经济,逐步实现国家工业化的伟大目标,非得破除落后的土地所有制不可!不仅如此,现阶段宗法制下的农村仍是整个工业的基础。落后的土地所有制限制了农民的人身自由,将农民束缚于土地之上,带来的结果是抑制了农民的分化,最终结果将影响到国家的工业化。

话锋一转,洪粤诚谈到了柘城案本身。为什么阎姓农民要离开故乡?是因为地租过重了!据河南上报的资料,徐姓地主所收的地租是一个定额,即每亩地200斤苞谷或者等价的其他粮食。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农民要将总收成的50%交纳给田主。这还是在年成好的时候!据归德府报告,当地基本是丰年、平年及灾年各占其一,而地主是不管灾年不灾年的,租子照收不误。这样高的地租。这样苛刻的条件。必然导致农民的极端贫困。

有人说地租的高低国家不应插手,它是纯粹的商业行为。不,这是不对的,国家的职能之一就是调节经济行为。损有余而补不足。新中华决不允许如此严重的剥削!想必你也听说了。经济局农业处已经制定了关于土地方面的系列政策,目的就是抑制豪强,辅助弱小。我们绝不允许如柘城一样如此残酷的剥削存在。

关于军队介入司法调查是否合理。《山东新闻》的记者也尖锐地提出了疑问,“自满清覆亡,军委会成立,相关领袖在多种场合讲过司法独立的问题,更谈过军政分家军队不干预政治。为什么柘城案最终要军队来调查处理?”

洪粤诚解释道,我们坚定不移地推行司法独立。为此,军委会领导下的相关机构做了大量的工作,国家实行司法独立的决心不会动摇。柘城案最终的调查审理是不得已而为之,算是权宜之计。第一,案件涉及军队的稳定,军队不得不介入。我们不能让军队在前方为国家为民族流血牺牲,而他们的家人却得不到保护。其二,由于旧政权尚在运行,新政权未能成立,在县乡以下,充斥着大量如柘城县令一样的贪官、昏官,他们延续旧有的思维,明目张胆地勾结地方豪强,藐视法律,草菅人命,引起了百姓极大的义愤。已经查明,柘城存在官绅勾结的事实。这种情况下,依靠旧系统是难以得到合理的解决的。我们承认军队调查不合规范,但这不会是常态,在国家正式建立,司法审案有专门的系统进行,当事者不服可以依据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向上一级法院提出要求,现在还做不到,但我们会加快进行。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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