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这样一些话:“他为什么不去伤害别人?偏偏伤害你?”、“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你穿的那么少,活该遇到流氓”、“一个巴掌拍不响”……
作为一名刑警,当我听见这种“受害者有罪论”的时候,一时间竟不知道该说些什么。心中满是可笑、可悲、可叹!
在刑事案件中,特别是强奸案件,很多受害人会因为侵害过程中的生理反应被扣上“放荡”的帽子。
但作为一名刑警,我想说的是:人之所以有生理反应,因为人是健康的。
而在不该出现生理反应的时候出现了生理反应,同样说明人是健康的。
因为当沙子进入眼睛的时候,人的第一反应是闭眼……
相信“受害者有罪论”的人过度迷信所谓的“因果关系”,认为受害人之所以遭受恶意是因为其本人就存在“问题”。此前某地空姐搭顺风车遇害案中,也不乏“女孩子不应该在半夜一个人出门”等声音。
然而实际上,恶意往往来得毫无预兆,犯罪者犯罪只是因为其自身道德品行存在问题,和受害者并没有直接关系。所谓交友不慎、感情纠纷等,也不是犯罪合理化的借口。
“受害者有罪论”的思想不仅会给受害者及其家人造成二次伤害,还会导致犯罪事实被模糊,给犯罪者和潜在犯罪者侥幸的暗示。
从某种程度上说,“受害者有罪论”就是为犯罪者辩解,相信“受害者有罪论”就是纵容犯罪。人应有最基本的是非观和正义观,共情和怜悯不应该施加给犯罪者。
只有不放过施暴者,不共情犯罪者,才是尊重法律的正义。
凶手把死者这份早在半年前就写好的证词留在了死者嘴里,说明他已经不需要这份证词了。因为他不再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的制裁,而是选择了以暴制暴,如今他已经杀了陈友峰,更加不需要这一份证词了。
“现场发现了什么痕迹吗?”我忽一皱眉,立刻认真地问道。
这次的案发现场,相比陈友峰家中的案发现场,明显更凌乱了一些,而且没有经过清理。这说明凶手的犯案过程非常匆忙,根本来不及清理案发现场,抹除自己的痕迹。
凶手一定得知了我们正准备调查闫刚瑞,所以才会抢在我们面前完成犯案。
这一切也太巧合了,如果我们昨天晚上就对闫瑞刚进行传唤调查,那么凶手将没有下手的时机。
“小梦,你有什么看法?”我忽然问她。
黎梦定了定神,根据目前掌握的线索,做出了犯罪侧写:“凶手为男性,年龄在五十岁以上,不会超过六十岁。目前在菲什加网络科技公司任职,而且是在崔雨萌出事之后才来任职的。性格憨厚老实,深受陈友峰信任,对陈友峰的过去非常了解。他来公司的原因很简单,那就是接近陈友峰,为崔雨萌报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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