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阵势,堂下的知州便破口大骂道:尔等竟然攻击官府,而今又不知天高地厚安坐于大堂之上,试问你真不知道死字咋写吗?我便冷笑一声,随即对着左右说道:掌嘴。侍卫便上去重重的打了二个耳光,此时知州便彻底蒙圈了,本着不吃眼前亏的原则,这次知州这次学乖了,也闭嘴了。我见他老实了,便开口说道:尔等也知道天高地厚这个词,也不枉你读了几年书,今天本掌柜就教你如何为官!将城门处商税吏缉拿前来大堂来对质。侍卫随即一行礼,便小跑而去,而原来府衙的众多官兵则被凶狠的皇城司侍卫拦在了大堂之外,站立于堂外。
随即我便接着说道:现在我给尔等普及下刚才尔说的大宋帝国的律法宋刑统,【宋刑统】大体上抄自【唐律疏议】,对犯罪之人的刑罚分为:笞(用鞭、杖或竹板子抽打)、杖、徒、流、死五大刑名,五刑又分二十等。笞刑:笞一十,笞二十,笞三十,笞四十,笞五十;杖刑:杖六十,杖七十,杖八十,杖九十,杖一百;徒刑:徒一年,徒一年半,徒二年,徒二年半,徒三年;流刑: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流三千里,均要配一年劳役;另外本朝为了威慑犯罪和知法犯法,更是增加了死刑:绞,斩。
宋刑统同时还规定将判官的错判称为出入人罪,分为故入人罪,是指司法官徇私枉法,故意将无罪之人判有罪,或则将其轻罪判为重罪;故出人罪,是指司法官故意为罪犯开脱,将有罪之人判无罪,或则重罪轻判;失入人罪,指司法官因过失,误将无罪之人入罪,或将罪轻重判;失出人罪,指司法官因为失误,将有罪之人判无罪,或将罪轻之人判重罪。
不同类型的司法错判所承受的责任追究是大不一样的,其中故入人罪分三种,其一入全罪,即司法官将完全无辜之人故意判有罪,亦就是将受冤人所承受的刑罚同等施还给制造冤案的司法官。其二从轻入重,对犯人司法官故意判重了,杖六十判成杖八十了,那二十杖由司法官来承受。其三刑名易,司法官故意将轻的刑名判成重的刑名,按刑差论责。
失入人罪的问责,司法官不存在主观故意,往往是因为案情有疑点或则法律适用有疑难,而法官未能明辨,从而做出错误的判决,导致无罪之人获刑,或罪轻之人受到重判。按照比故入人罪之法各减三等处罚。失出人罪的问责是按照比故入人罪之法各减五等处罚。这样就形成了独特的失入有罚,失出不坐的现象,其实这也代表了一种制度安排的权衡,法官面对一起疑案,作出从轻、从无的判决,可能会导致罪人没有得到应得的制裁,但这是需要容忍的代价。理想的司法状态,自然是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不枉无辜,不纵罪恶,然而,由于证据的泯灭,侦查技术不足,人之理性有限等,只能是二害相权取其轻,二利相权取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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