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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章 居人之税 田亩之税

唐代宗广德二年(764年)诏令:天下户口,由所在刺史、县令据当时实在人户,依贫富评定等级差科(差派徭役和科税),不准按旧籍帐的虚额(原来户籍上的人丁、田亩、租庸调数字)去摊及邻保。这实际上就是用户税的征收原则去代替租、庸、调的征税原则。不过没有贯彻下去。永泰元年(765年)又命令:“其百姓除正租庸外,不得更别有科率。“永泰元年(765年)五月,京兆尹第五琦奏请夏麦每十亩官税一亩,企图实行古代的十一税制,实际上是加重地税。

大历四年(769年)又先后有几次关于田亩征税的命令,五年三月的规定是京兆府夏税,上田亩税六升,下田亩税四升;秋税,上田亩税五升,下田亩税三升。分夏秋两次并且按亩积和田地质量征税,广德二年到永泰二年已开始征青苗地头钱,按垦田地积,每亩征税十五文,也是按占有土地的面积课税,不过是征钱(货币地租)而不是征租(实物地租)。

两税法:是唐德宗时代的建中元年(780年)由宰相杨炎建议推行的新税法。即将征收谷物、布匹等实物为主的租庸调法改为征收金钱为主,一年两次征税。是为“两税法”。实质上就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两税法的主要原则是“户无主客,以邻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即是不再区分土户(本贯户)、客户(外来户),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就算当地人,上籍征税。

两税法其主要内容是,其一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的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其二主户和客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出户等。其三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十一月纳毕。其四租庸调和一切杂捐、杂税全部取消,但丁额不废。其五两税依户等纳钱,依田亩纳米粟,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均平征收。其六没有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征收三十分之一的税。其七凡鳏寡孤独不济者,可以免税。此外敛者,以枉法处置。

两税法其实施的经过是大历十四年年末,杨炎上奏德宗,请求改“租庸调制”为“两税法”,并取消各种杂税。“两税法”是以依贫富分等征税,触犯了庄园主的利益,遭到了地主贵族的激烈反对。但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正月初一,德宗还是正式下诏,实行两税法。两税法颁布以后,到建中(780年正月—783年十二月)年间末,就有了1300多万的两税收益,比两税法以前唐王朝的全部财赋收入还要多出百万,唐王朝的全部财赋收入达到了3000余万贯。其结果为两税法实行不到30年,即被迫多次下令改货币计征为折纳实物。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贪得无厌的封建官吏又在两税定额之外巧立名目敲诈勒索,如“间架税”、“除陌钱”等等。许多官吏为了得到升官提位,在正税之外横征暴敛。沉重的苛捐杂税,使劳苦人民陷入了生不如死的悲惨境地,“两税法”实际上已不再存在了。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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