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29日16点05分,董卓凡来到林小成办公室。
董卓凡朝林小成点下头,汇报说:“林书记,你派出的人员已全部回来了,你是否可以过去了?”
林小成一听,开心地说:“哦?那太好了,他们真会办事呀!董书记,你先过去,我过一二分钟就过去。”
董卓凡望着林小成胸有成竹的样子,心中虽存疑惑,嘴上却说:“好的,那我先过去了。”
林小成点点头。
顷刻,林小成走进会客厅。
林小成向胡承彦一抱拳,大声说:“让胡总久等了,对不起啊!各位辛苦了!”
韩蔡少程四位县委常委各将自己带回来的材料呈到林小成手上。
陈冠来也介绍了李林、王凯二位律师。
林小成收集好材料,笑着交到李、王二位律师的手上,说:“二位大律师,我可以单独与你们会面五分钟么?”
李林站起身来说:“林书记太客气了,我们可以随林书记去的。”
林小成微笑着说:“那,两位这边请。”
同时做了个请的动作,接着对在场的其他人说:“请各位稍等我们三、五分钟,好吗?”
众人皆点头。
刚好过了五分钟,林小成陪着李、王二位律师回到会客厅。
林小成清了清嗓子,说:“让大家久等了,不好意思。
各位,这二位是大律师李林、王凯。
今天,我们请来了安顺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胡承彦董事长,以及这几位我们县的县委常委,目的有二。
一是想请大家共同听取这两位大律师,就前屿村民对该村土地转让价格问题的异议有何看法;
二是安顺公司与县政府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何不妥之处,才引得前屿村民异议如此之大。
好了,现在,我们先听听大律师们的看法。
两位律师,请你们先谈谈你们对此事的看法好吗?”
说罢,示意郑清源把咖啡杯子撤了,换上绿茶。
李林站起身来,环视了下众人,清了清嗓子说:“我是律师李林。
林书记,胡总,各位领导。
刚才,我们二位律师匆匆浏览了一下前屿村土地转让原合同及安顺公司的汇款凭证,发现存在二个问题需要告知诸位。
第一, 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单价与省政府规定的不符合。
省政府当时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单价是:田地每亩10万元,杂地每亩6万元。
前屿村转让的土地属于田地,不是杂地,因此使用权转让单价不能以杂地的单价来计算;
第二、胡总的安顺房地产有限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的转让款项额度,汇到县财政局帐户上的实际汇款日期,超过合同规定的最迟交款日期达三天。
附带说明一下,实际汇款日期以银行所盖的印戳日期为基准的。
因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单价从田地变为杂地,每亩差价是4万元,110亩就是440万元。
前屿村的村民对此做法有异议,我想是情有可原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如有一方违约在先的,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安顺公司因为在汇款日期上未遵守合同的规定,属于违约行为,应当赔偿乐县县政府的相应经济损失。
因为安顺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乐县县政府签订的前屿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在套用政府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单价上,有明显与事实不符的事实存在,因此本合同是无效合同。
本律师考虑到此份合同已签订近二年的时间了,况且安顺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此土地上已投入重资,若是合同作废对其影响将是巨大的、无法承受的。
因此建议乐县人民政府与安顺房地产有限公司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以完善这份有缺陷的合同,使之合法合理化。
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以诉至合同规定的乐县人民法院诉请裁决。
林书记,胡总,各位领导,本律师的表述如有不明白的地方,请提出来,我们再补充说明。”
林小成望着李林点下头,说:“李律师,你好。
我有个疑问,想请教李律师。
是这样的,田地以杂地的单价转让那当然是绝对不行的,这我可以理解。
可是安顺公司的协议款项,汇进乐县财政局帐户上的时间,只比合同规定的最后期限迟了三天。
这也算违约吗?
如果算违约的话,是不是太不讲情面了?”
王凯听了站起身来,语调平稳地说:“林书记,这个问题我来回答。
合同就是合同,无关情面的问题。
合同条款上是如何规定的,就要按合同各条款的规定去执行。
如果一方需要变化的话,须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也可以以合同的补充条款的形式规范之。
这里要明确的一点就是: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就是违约行为,违约行为只有轻重程度上的不同,而无性质上的不同。
最简单的一句话就是:违约了就是违约了!
林书记,明白了吧?”
林小成心里知道,王凯明着在问自己明白不,实际上这话是说给胡承彦听的。
于是点下头,林小成说:“明白了。胡总听明白了吗?”
胡承彦一边听着二位律师的话,一边豆大的汗珠从发际与额头上渗出,以至于全身尽湿。
董卓凡来请的时候,胡承彦心中已知来者不善,但不善到如此地步,确是出乎胡承彦的意料。
此时见林小成问话,无措中只是频频点头,吭不出一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