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恒不剥皮,但他有他的防贪手段,先将贪污罪定为私罪,官员试用期内必须有其他官员保举才能转正,但任何官员不得保举有私罪的试用官员。官员在职时可以参加科举考试,考中者可以提前转正或者越级提拨,但私罪者不许参加科举。官员以资可以升职,但私罪者不在这个行列。另外所有官员表现必须存档,一举一动皆记载下来。
第二步定期派出监察官员巡查各地官员的表现,不过对巡察官员又制订了一套渎职征处,选拨标准与职务回避制度,一旦巡查的监察官员带头犯事,更加严惩。正是这种制度,才造就了包拯等清官。
这些制度不是完美无瑕,但至少在这二十几年内造就了官风最清谦的时代。
其次重视言路,特别对言臣选拨有着严格的标准。首先要“鲠亮敢言”,廉洁无私,纠弹不避权贵。其次要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从政的实践经验。三是实行官亲回避制度。凡宰执所荐之人,以及宰执子弟,亲戚和属官,一概不得充任台官。宰执不得荐举御史,宰执所荐之人不得为御史,以及与宰执有亲嫌、同乡关系或为其属官者也不得任御史。
第三重用并信任执政大臣,先是提拨了李沆、吕蒙正、夏侯峤、杨砺等长者,又保留了名臣张齐贤与吕端等人的职位,然后果然放权给他们治理天下,而非是象赵匡义那样,生生将两宰权利生生驾空。
第四宽松用法,陆续废除了断截手足、钩背烙身等刑罚,禁止使用法外刑法,严厉批评军中对逃兵施以的烙伤手腕、敲碎胫骨等做法。同时对私铸铜钱、私造管制武器等重罪都减轻处罚。
同时在京设立纠察刑狱司,地方设立提点刑狱司,负责对各种刑事审判、刑罚、监狱进行监察。凡是判处徒刑之上的罪都必须要向此机构通报,这个机构有查询复审的权利。如果初审官员处理不当,此机构有权向朝廷提出,并对该官员提出**。
第五条是制式改革,扩大官吏假期,象朱元璋那样来硬的不行,有了高薪有了充足假期休息,再配以一套完善的监督惩罚制度,官员才能变得清廉,办事才更有效率。当然有了高薪,不反贪,甚至贪官照样录用,那么再高薪,还是贪。
若从上到下一起贪,那么老师、医生这些高尚职业还要收红包,似乎不大好玩了,那还不如赵恒初期的所谓“德治”。
第六便是重视农业,包括他的开荒令,仅是在他手中,全国耕地面积就达到了五百多万顷(五亿之亩),超过了唐朝最高时的五百万顷,隐田不算,唐朝隐田同样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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