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三元一开始被带到仙山县人民检察院审讯室的时候,不仅不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反而趾高气扬,大肆宣扬自身的丰功伟绩。
不管检察官们如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胡三元就是一个死猪不怕开水烫--豁出去了。
胡三元还是有些法律常识的,他知道只要他坚持二十四小时不吐口,检察官再找不到什么证据,就拿他没有办法,就得放人。
可他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他哪里知道只要有确凿证明他构成犯罪,即使他不认罪,检察院完全可以对他决定逮捕。
当反渎局侦查人员把第一笔事实证据摆在他面前的时候,胡三元终于低下了他那颗时刻高昂着的头。
实际上,自从上次被人举报以后,胡三元为了隐藏销毁证据,暗地里做了不少的工作。他认为他的罪证已经被销毁,可以说是天衣无缝。他哪里知道检察官们从细微之处也能找到蛛丝马迹。他不得不佩服办案的检察官们。因此,在检察官们把证据摆在胡三元面前的时候,他连说了两个没想到:“没想到检察官的办案效率这么高,没想到检察官办案这么缜密细心。我打心底里佩服!”
经过反渎局全体侦查人员三个多月的日夜奋战,终于查明,胡三元一共涉嫌构成六宗罪名。
第一宗是贪污罪。胡三元在任仙山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其主持县农发办全面工作,负责审核项目建设质量和工程进度等报账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等职务便利,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贪污公款共计870万余元。
第二宗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胡三元作为东来金信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仙山分公司的实际控制者,明知生产的直径160毫米、直径80毫米的PVC管材未经质量检验合格,仍冒充合格产品,以980万元的价格销售至仙山县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项目区。案发后经鉴定上述2种管材任意点壁厚、平均壁厚、密二氯甲烷浸渍实验性能、液压试验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直径80毫米管材的纵向回缩率、落锤冲击实验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宗是滥用职权罪。胡三元在任仙山县农发办主任期间,利用其主持县农发办全面工作,负责审核项目建设质量和工程进度等报账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等职务便利,违反相关规定,明知项目单位未按计划实施项目或自筹资金不到位,不符合验收及报账申请条件,仍在报账资料上签字,使项目通过验收,造成国家专项资金损失共计818万元。
第四宗是受贿罪。胡三元实际控制的金信分公司租赁仙山县粮食局下属的泉水镇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的厂房用于生产PVC管材,合同约定租金每年8万元,租期2年。其间,胡三元只向县粮食局支付租金1万元。之后,胡三元利用职务之便在争取50万元财政贴息资金等方面为县粮食局谋取利益。租赁到期后,胡三元便强行以抵交租金减免的方式,向仙山县粮食局索取贿赂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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