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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章 男人弱点

《法经》“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

男的娶两个老婆要诛杀,女的若外面有野男人则处以宫刑。《法经》为春秋时期魏国的国相李悝所著。

《史记·始皇本纪》“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无罪”

这句话很好理解,奸夫淫妇,人人得而诛之,无罪。《始皇本纪》我就不用多说了吧,大秦的时候的事。

汉朝的时候,和秦朝差不多,但后来因为想杀人无罪就称此人通奸,人都死了,也死无对证。后来改成《尚书》中的刑法,处以宫刑。

《唐律》:“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唐朝的开放程度和现在也有过之而无不及吧,所以宫刑、诛杀什么的都没有了,改成了流放一年半。

宋代和元代基本沿袭了唐朝的这个律法,“诸和奸者杖八十,去衣受刑。”

不过到了元朝,加了一条规则,捉奸在床杀之无罪。如果不杀,报官了,抓到衙门上,就是打八十大板,女的还要脱光衣服打。不过着八十大板下去,不死也要脱层皮。所以武松就是太着急了,或者没有熟读律法,否则把潘金莲和武大郎捉奸在床,就算是杀了也没事,也不用去梁山了。

《大明律》:“凡和奸,杖八十,男女同罪。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受刑。”

明朝基本延续了元朝的法律,不过改了一些,只有丈夫亲自去捉奸在床才允许当场报仇,杀之无罪。还加了一条,如果自己宗族知道此事,可以动用私刑。而且打多少下还根据有没有老公。

如果女子因奸情而谋杀亲夫先“骑木驴”游街,然后受剐(凌迟处死)。

清朝的法律,沿用明朝的法律。满清十大酷刑,我想大家应该都不陌生吧。

清朝灭亡后,通奸罪并未被废除,1911年的《暂行新刑律》中规定:“和奸有夫之姓者,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者,亦同。”

后来的时期,通奸要坐牢。此后,在1928年和1936年,法律又对通奸罪进行了修订,惩罚的年限逐步降低,从原来的4年有期徒刑和拘役逐次降为2年和1年。再往后,通奸罪在法律中废除。

其实在古代,除了法律规定以外,还有一下宗族惩罚,我们最为熟知的就是浸猪笼。而且在古代如果通奸事发,即便不是死罪,也这辈子也无望了。

现代社会,只能依靠道德约束和自我约束了,还有就是有没有廉耻心。毕竟这些事情,法律已经无法约束,而所谓的道德,只不过是社会的一张最后遮羞纸而已,有和没有其实也没多大区别……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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