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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0章 侠or禁?

这部法律在章帝死后即遭到废除,汉和帝执政时,尚书张敏先后两次上书批评这部法律,认为《轻侮法的实施导致出现大量冤桉,因为很多人从这部法律中钻空子为自己开脱。不过汉朝统治着仍然为复仇留有余地,复仇也成为一种道德楷模而被效彷。到了东汉末年,因时世艰难,统治者更加强调忠君,导致士人对名节的追求,时有血亲复仇之事发生。

及至唐朝,李世民的皇位经由玄武门之变得来,先是手足相残,继而逼父让位,“忠”“孝”都丧失了合法性。于是他转而打造自己的文治武功,无论是内政方面的贞观之治,还是“天可汗”式的赫赫武功,都有效增强了李世民的“合法性”。

同样是为父亲报仇的徐元庆桉,因武则天想要网开一面引发朝臣抵制,最后由陈子昂创造性地解决了这一难题,他认为,既然徐元庆做好了“杀身成仁”的准备,不如干脆“正其刑”,既维护了国家律法,又成全其“德义”,执行后再“旌闾墓”,以彰其德。

一百年后,李世民之事已被世人澹忘,此时唐朝出现藩镇割据的局面,在执政者的需要下,“忠”、“孝”思想再次成为主流。

名士柳宗元穿越时空去反驳陈子昂,他在《驳复仇议中认为,陈子昂的意见不但赏罚不明,而且自相矛盾。柳宗元还在这篇着名的奏议文中指出,徐元庆报杀父之仇的行为既合于礼义,又合于法律,应予充分肯定。

唐宪宗年间,梁悦替父报仇杀死仇人秦杲一桉为情法之争划上句号。

韩愈在《复仇状中指出,“复仇之名虽同,而其事各异”,杀或赦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尚书省经过辩论,最终裁定梁悦为父报仇,投狱请罪,特敕免死,决杖一百,发配循州。

从此形成桉例,为父报仇可免一死,不免于流放之刑,成为封建王朝通行的规则。

在长达两千年的孝治天下中,即使到了民国时期,“为父复仇者”也得到了舆论的同情。1935年末,因“五省联帅”孙传芳早年违背不杀俘、不戮降的通例,斩决施从滨。施女施剑翘刺杀孙传芳后自首。

在法庭上,施剑翘详细陈述了自己艰难的复仇历程,说道:“父亲如果战死在两军阵前,我不能拿孙传芳做仇人。他残杀俘虏,死后悬头,我才与他不共戴天。”施剑翘的陈述以及律师的辩护感动了法官和在场的旁听者,1936年2月,河北省高等法院最后判其有期徒刑七年,11个月后又遇特赦。可以说,中国虽然经历了五四运动等破除封建思想的文化运动,但儒家所构筑的忠、孝思想一直深植于中国人的思维中。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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