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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六章 现实的无奈,整个论坛束手无策!

算了,逛逛论坛吧。

闲着无聊。

青岚随手打开了每日必逛的学法联盟论坛,想要打发一下时间。

平时。

在秦牧没更新视频的时候,她在这个论坛认识了许多同道中人。

倒是也学到了不少冷门的法律知识。

也算是课后补课复习了。

论坛里,时不时会有人分享一下案例。

让人帮忙分析该如何。

咦这个帖子咋三千多楼了

点开了学法专区之后,她一眼就注意到了一个帖子。

这个帖子的热度最高。

楼数已经三千多了。

标题名为真人

真事,我堂妹被人骂的跳楼,抢教及时但却变成了植物人。

内容讲的是一个十二岁的小女孩,在某平台因为捐款过少被一群网友们吐槽、指责。

解释之后。

网友们依旧不依不饶,不相信这个小女孩。

最终。

导致小女孩一时想不开,跳楼自杀了。

青岚看完内容,眉头紧跟着皱起。

光是内容。

就看到她血压有点飙升了。

一块钱竟和一条命对等,这实在是太讽刺了。

而论坛的人同样被气得不轻,从评论里就能看的出来。

一楼真有这种事那小女孩的父母得多伤心啊。

二楼不行,我越想越气,这事你们报警啊,那些喷子把人差点骂死了,总得付出点代价吧

三楼不是说了吗报警没用啊,这事有没有个懂行的律师站出来讲讲。

四楼p才退出江湖多久一个月没到吧咋就出这种事了

五楼才十二岁,家里有女儿的人听不得这个。

六楼要我女儿遇到这种事,我不杀了这些喷子全家

七楼楼上的,我不是打击你,你可能连这些喷子在哪里都找不到。

八楼所以说,网络实名制很重要,可惜就算实名了我们普通人也得不到这些账号的信息。

九楼那些指责小女孩的言论里,让她去死的那个喷子,应该犯了教唆他人自杀这个罪吧

十楼我是律师,我来说一句吧,如果教峻的是对自杀行为有完全的认识能力的人成年人和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且自杀行为没有侵害或威胁到刑法上的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法益的情形下,则不构成犯罪。

十一楼我是法学专业的,也补充一句,自杀者剥夺的是自己的生命,而成年人和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享有处分自己身体的权利,同时被教唆者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完全的认识能力,所以教唆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

十二楼楼上的两个其实说的很对,让人自杀是没事的,不犯罪。

十三楼看完上面几个人的解释,我更气了,那岂不是这些喷子们一点事都没有

十四楼.....

一连数千楼。

都在讨论这个事件,想要给这件事中受害者小女孩一个交代和公道。

但.....

纵然他们论坛里有许多能人,也没能从法律的角度,找到一个合适的解决方法。

教唆他人自杀,是不构成犯罪的。

除非教唆那些有智力认知障碍、精神疾病的人自杀,才会构成犯罪。

而这个小女孩......

已经满了八岁,属于有部分民事责任以及认知能力的人了。

知道跳楼的相应后果。

正常人都不会往楼下跳。

这种情况下。

对方是不会构成教唆犯罪的。

至于指责一元捐款的喷子们......

结合以前秦牧提供的案例,这些喷子们最多是判个缓刑。

而且。

骂的人虽然有几百条,但大部分人的点赞数和传播量都没超过量刑标准。

能以诽谤罪起诉的.......

估计也就十几个人而已。

雪崩之下。

虽然每片雪花都是凶手,但能受到惩罚的却只有部分人。

这点把论坛里的许多人气得不轻。

也是现实中最无奈的地方。

人都自杀了,最多是.......追究个缓刑还只追究部分人

青岚看完了三千多楼忙深吸了一口气。

缓解了一下差点被气炸的肺部压力。

三千多楼里。

出现了许多人法律相关专业的人,他们把案子的里里外外都分析了一遍。

总而言之一句话。

追究可以,但效果不大。

那个喊出怎么不去死的网友,更是屁点事都没有。

..到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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