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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 资源是有限的

郑氏集团经营着规模如此庞大的海外贸易,严密的组织和制度上的保障是不可或缺的。郑成功在永历四年取得郑氏主导地位之后,便在原有的制度上进行了创造性的革新,确立了以“五商十行制度”,“公司制度”,“牌饷制度”为主的贸易经营管理体系。

“五商十行”的贸易体系始创于永历五年,组织形式和运行体制十分隐蔽,直到原本历史上郑成功部将黄梧的叛变,清廷对其都知之甚少。

这也是郑成功让冯澄世离开的原因,在当前的局势下,海外贸易的具体机密容不得半点泄露,这是明郑战胜满清的最大财源。

“五商”包括山、海两路,并称“十行”。山路五商包括金、木、水、火、土,设于内陆杭州及其附近地区,主要职责是收购各地货物,并将其运往厦门;海路五商包括仁、义、礼、智、信,设于厦门,负责将大陆的物资贩运到日国和南洋。

“十行”由郑氏集团的户官郑泰直接掌管,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官商贸易体系,户官下设裕国、利民两个公库,具体负责船本、利息的收缴和各行的出入银两。另有察官负责稽查,各库的收支每日列册报告郑成功,经郑成功阅后标以日期,并盖印,以备核查。

除了山路五商购买货物所需之外,十行商人或其它商人也可以直接从户官郑泰手中或公库中领取资金,采办货物或贩货下海。贸易完成之后以货物或以本息的形式交还资金,资金多则几十万,少则几万。若是经营稳定,每次交易后可以仅付利息而不必偿还本金。

此外,郑氏集团内部还盛行“官商”,资金雄厚的高官大将一般会将资金和自购的商船委托给商人经营,往来贸易。洪旭,郑泰,冯澄世,周全斌等高官大将均有属于自己的船队,其中仅洪旭和郑泰两家掌握的资本便高达数十万两,这也使得他们的利益和郑成功高度绑定。

而郑氏集团中所谓的“公司制度”,便主要发生在“官商”之中,是一种利益最大化,分工明确的贸易方式,主要表现为货主,船员,散客集中出资,利益捆绑,然后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最终收益。

其中,船主,财副,船员水手既是“公司”的管理者和员工,向货主们领取出海报酬,也是小股东,再加上专业的财务管理和贸易组织,海商海盗的二重性,堪称珍袖版的“东印度公司”。

至于“牌饷”,则是郑芝龙时代便已经创立的一种制度,大船两千一百两,小船五百两,每年要更换一次新牌,其本质上则是海上保护费的一种,持有牌照的海商在免受郑氏集团打击的同时,也受到其保护。

这在明廷形式上依旧实行海禁,同时缺乏海上力量,也根本不打算保护海外侨民,本国商船的时代,在某种程度上并不是一件坏事。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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