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是警察晋升的终审部门,并不是具体操作部门,警察晋升主要工作是由各级遴选委员会负责完成的。遴选委员会是由上级行政首长组成的3~5人小组,负责本部门警察的晋升工作。
遴选委员会的职责与运作:
1.由警务处处长依据法定程序任命的遴选委员会,在安排候选人面试之前,会审阅所有获晋升合格人员的升级报告或单位评选委员会的评选报告。
2.警务人员如获推荐晋升特别专门职类总督察或以上职级的职位,可参加普通警队升级遴选委员会面试。
3.普通警队候选人所具备的升级条件,会由遴选委员会加以考虑。委员会确保对所有候选人作出一致而全面的评估。
4.当候选人与空缺的比例低于1∶5时,可拣出候选人列入最后遴选名单后再作甄选。
5.遴选委员会在约见所有候选人后,便会拣选其认为适宜提升的人选,并且按他们的年资及才能列一名单。
6.遴选委员会将根据预计的空缺数目,包括后备空缺的数目而定出最后名单,向警务处处长作出推荐。
7.若推荐获警务处处长接纳,而且工作报告保持良好,当有空缺时,有关人员便会被提升。至于督察升警司与高级警司的人员,其推荐必须经港行政长官批准。
8.遴选委员会的推荐被警务处处长接纳后,人事及训练处副处长(人事)便会将委员会的评语,分别送交各候选人的主要单位指挥官。
各级警察晋升条件(以初级警官为例)
1.升任警长
警员或高级警员如具备下列条件,便可获考虑擢升警长:
(1)服务4年或以上;
(2)各项级考试合格。
至于升任被列为专门职类的职位,人员则须符合规定的额外条件。
2.升任警署警长
①出任警长3年或以上的人员,便可获考虑擢升为警署警长。至于升任专门职类的职位,则须要符合规定所需的额外条件。
②召开遴选委员会之前,人事及训练处副处长(人事)会要求各部门呈派所有具备晋升资格的警长的荐升报告。人事及训练处副处长(人事)的行政指示包括召开总区/科部甄选委员会的程序。荐升报告通常在每年7月提交,而委员会(为专门职类的职位而召开除外)则通常在11月及12月召开。
3.警署警长获委任督察
①警署警长如具备下列条件,便可获考虑委任为督察:
(a)受常额及退休金条件聘用;
(b)出任警署警长一职满5年;
(c)第1级中级英文考试合格,或被认为具有同等程度的英文表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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