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对警务工作的深切认识,而且具备卓越的领导能力;
(e)获主要单位指挥官推荐。
②人事及训练处副处长(人事)通常在每年4月要求有关方面提名具备资格的警署警长,以备考虑委任为督察。
③警署警长获主要单位指挥官推荐后,会参加延续面试及一项由延续遴选委员会主持的面试。通过面试后,警署警长须在警察训练学校完成一项特别入职课程,才会正式被委任为督察。在上课期间,警署警长会获暂授督察职级。根据这项程序委任的督察,须要试任3年时间,而且毋须通过第二级标准考试。获实授督察职级后,便须具备一般升级和晋升的资格才获考虑荐升。
④初级警务人员如具备下列条件,便有资格获分区指挥官或同等职级人员提名为“具督察潜质人员”:
(a)服务满两年,包括在警察训练学校接受基本训练的时间;
(b)已取得直接入职督察级的学历,或警察普通教育考试合格,或在其他考试中取得同等合格成绩而获豁免警察普通教育考试。
⑤候选人根据“具督察潜质人员计划”而获委任为督察后须见习3年。
⑥在见习期间,如果警务处处长认为该人员因某种原因而未能胜任督察职务,可将该人降回原级。
⑦获委任为督察的人员,会被派往警察训练学校接受有关训练,受训完毕后须在第一级督察专业测试中考取合格的成绩。其后,该人员须遵照程序手册的规定接受进一步训练及参加其他考试。
4.晋升高级督察
①督察如具备下列条件,便可晋升高级督察:
(a)通过所有第3级专业考试,同时任职督察满5年;或
(b)在所有第3级标准考试中取得“良”等或更佳的成绩,同时任职督察满3年;
(c)服务记录令人满意;
(d)获其所属单位的指挥官推荐。
②凡有督察符合晋升高级督察的资格,人事及训练处副处长(人事)会分别通知各有关单位的指挥官。当一名督察循一般途径,即任职督察满5年而获考虑晋升,单位指挥官会就该人员的表现填写评核报告表。若该名督察同时具资格实任及晋升,则单位指挥官须就这两项事宜填写评核报告表。
③若有督察在任职满5年之前或之后获考虑晋升,但其最近的评核报告表并没有提及有关他/她晋升的事宜,则一名警司须评估该人员是否适合晋升并以便笺形式填写一份报告。报告须由单位指挥官(总警司或高级警司)批签。④所有关于晋升事宜的评核报告表及报告,均须呈交人事及训练处副处长(人事)处理。
5.升任总督察
①人员如实任督察5年以上,便可获考虑擢升总督察;如属海外人员,则他们必须通过中级广东话考试。
②人事及训练处副处长(人事)通常在9月要求有关方面呈派所有高级督察的晋升报告。此外,亦会要求有关方面就那些可望在本财政年度终结前获晋升高级督察的督察提交报告。
任命高级警官在程序上与初级警官一样,每年晋升一次。
6.服务年资
①警务处处长可酌情改变对服务年资的要求来拣选升级的候选人。若一名督察或警司值得加速提升,评核人员便应在该人员的评核报告表中注明。
②除非行政指令另作证明,否则服务年资会计算至提交报告的财政年度结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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