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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章 法庭交锋

刘镛去世以后,刘安江的经商之道,相比父亲刘镛眼界更为远阔。他不仅继承了其父在南浔的生丝出口贸易和淮扬的盐业,而且在上海涉足房地产生意,先后买下了上海市区和租界多个黄金地段的房产和土地,用以出租生利。后来,刘锦藻又进一步把家族的事业从江浙地区推向全国,在武汉、长沙、杭州、南通和南京等地投资船运、电力、铁路和茶业等实业;在通州大面积购买河口海边滩涂,围海造田,建立垦牧公司;与张謇合办上海大达轮埠公司;在武汉投资兴建了汉口水电厂等。

同时,1901年,因为捐资给清政府以赈陕西灾荒而被朝廷加封为五品京堂候补。同年写成《清续文献通考》400卷进呈,赏内阁侍读学士衔。但他始终不忘公益事业。

湖州购地之事,谈判没有结果,湖绅们又聚集在一起商议:

刘安江道:谈判无果,只有走法律之道。

湖绅们纷纷赞成,决计将南监理会和韩明德告上领事法庭。

他们公举沈瑞琳、俞恒农、沈谱琴和周廷华四人为全权代表出庭起诉,聘请古柏(White Coope

)为代理律师,并于1906年2月19日正式向杭州领事法庭提交诉状。

诉状中指出:原告四人是湖州士绅正式授权的代表,按照中国法律和传统,士绅有责任也有权利去保卫贡院、校场、庙宇、圣庙等周边的财产和土地;湖州之尊经阁、颜鲁公祠、曹孝子庙、敬一亭和绎志亭等建筑全部位于本案所涉之土地中。

湖绅的诉讼策略是以许鼎霖合同为基础进行争取。他们指出:潘慎文及律师佑尼干作为全权谈判代表,已经在合同上签字承诺退还土地;但韩明德拒不履行合同,构成了违约,给原告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许鼎霖合同,退还土地和先前支付的1000两上海规元,并且偿付原告1000元的损害赔偿金。

韩明德在答辩状中称:被告方获取上述土地,完全是合法的、符合中美条约的,其在湖州购地的所有过程,包括从向县令表达购买意向,协商购地事宜,发布通告,到最后获得土地,并且改善、整修土地,在边界构筑环墙,湖绅们都是知晓的,但原告从未提出过任何抗议。

韩明德进一步指称:湖绅们直到此时才提起诉讼的目的,是故意在给教会找麻烦。就是要妨碍和打断南监理会在湖州的建设进度,这给被告方造成的损失至少达5000元。

韩明德又道:我本人和毕立文并未在该合同上签字,因此该合同对其并无约束力。

1906年3月15日,美国驻杭州领事云飞得正式开庭审理此案,他基本采纳了韩明德关于购地和合同效力的说法,同时指出原告并无足够的证据证明前述争议土地是文庙之产业。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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