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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章 劫掠养兵

首战告捷,罗成便立即派人飞骑回报。

一面是报捷,一面是请功,另外还有向县令请求关于寨中的那些贼匪和逃民的处置。

章丘县衙里,接到捷报的张仪臣松了口气,面露欣喜之色。

“这个罗疯子,打仗剿匪果然有一手。刚出兵,第一天就已经攻破贼巢一处,了得。”

张仪臣的幕僚看过详细的捷报,也是惊叹不已。

“打仗他是有一手,不过做官他就不行了。他如今已经是代县尉,负责的本就是兵法士这块,捕贼剿匪,刑狱诉讼都是归他管。他倒好,攻破了贼寨,反倒要来问使君如何处置了。”

身为县尉,便要与县丞分管县中庶务,县尉正好负责这司法的一块。按理说,如何处置贼匪逃民,由罗成自己决定,然后把结果上报到县令这就行了。

张仪臣道,“罗成毕竟年轻,又是刚上任的代县尉,拿不定主意来问我,倒也稳当。”

幕僚又道,“看他的初步处置,倒也是不错的,就是还是有点过于轻了,这可于法不合。”

大隋立国以来,修订律法,虽然减少了许多肉刑之法,同时也删繁就简,让律法简洁了许多,可总体来说,法不容情,敢于触碰律法之人,处罚也重。

大隋立国之后,修订了两部律法,分别为隋文帝的开皇律和当今天大业天子的大业律。

在开皇元年,立国之初,杨坚就命高颎、郑译等重臣上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制定新律。

开皇三年,又以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命苏威、牛弘更定新律,删繁就简,删去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枷等罪一千余条,只留下五百条,计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共十二篇。

开皇律还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五种,废除了前代的鞭刑、枭首、裂等酷刑和孥戮相坐之法,并规定了讯囚加杖不过二百,执行杖刑时不得中途易人,又规定了八议之制,以维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特权,还把北齐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不赦大罪,对于破坏土建统治秩序的行为加强镇压。

大业三年,杨广在开皇律基础上推出修订版,称为大业律,有十八篇,共五百条。

大业律比开皇律的刑罚还要更轻,并还对十恶罪行名目中的一些条文,表示宽刑。

比起魏晋南北朝时代,隋朝两位皇帝对于律法更宽松,可再宽松也不会对贼匪反贼们宽松。

按惯例,像是贼匪,被捕后罪行严重的要被处死,或流放充军。要么则是直接没为奴隶,打为贱民。

这次被俘的那些贼匪,基本上就可以按这个例子处置,连那些依附于他们的逃民,也一样可以如此处置,特别是这次的案子,又涉及到谋反做乱,更不能轻饶。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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